来信
信箱:院长信箱部门:贵州城市职业学院
信件编号:250902-0000001处理状态:已处理
来信标题:关于学生最后一年住宿费收费问题
来信内容:
学生最后一年在校外实习并未注销,这学期交学费是里面包含住宿费1200元?请问合理吗?
回复
来信时间:2025-09-02回复时间:2025-09-09
受理单位:贵州城市职业学院
回复内容:
院长热线:
我单位于2025年9月2日接到院长热线转来的群众留言,反映关于学生最后一年住宿费收费问题(编号250902-0000001),经认真调查核实,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:
一、基本情况
市民主要诉求:希望告知最后一年在校外实习并未住校,交学费里面包含住宿费1200元是否合理。经调查核实,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按学年收取学费与住宿费,且学校财务处已在省教育厅进行收费备案登记,市民无转学、退学情况,不属于计退学费与住宿费范畴。
二、处理结果
因该市民留下的电话无人接听,故我单位工作人员无法与该市民取得联系。下一步工作,我单位将进一步做好收费与退费的解释工作,畅通沟通渠道。
三、回复网民
市民朋友:您好!
您的留言“告知实习期间没有在校内住宿却被收取住宿费的问题是否合理”收悉。现将相关意见回复如下:按照贵州城市职业学院2023级人才培养方案和《贵州城市职业学院2026届(2023级)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方案》文件,2023级各专业学生岗位实习时间为:康复治疗技术专业2025年8月25日至2026年4月30日(共8个月),护理专业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3月6日(共8个月),其他专业2025年10月31日至2026年4月30日(共6个月),学生实习结束后返校完成后续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。岗位实习属于教学的一个重要阶段,实习期间亦可在校住宿。
根据《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<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黔发改收费〔2016〕116号)文件“第五条 住宿费一律按学期或学年收取,不得跨学年预收”“第六条 学生因故转学、退学,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,学校应按规定计退住宿费”、《关于印发<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退学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黔城职院通字〔2025〕28号)文件“一、学生足额缴纳学费、住宿费后,因故转学、申请退学,学校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学费、住宿费等。”之规定,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按学年收取学费与住宿费,且学校财务处已在省教育厅进行收费备案登记,市民无转学、退学情况,不属于计退学费与住宿费范畴。
最后,感谢您对学校实习期间收费工作的关心,您如还有相关问题,欢迎随时拨打学生处工作人员电话咨询。
承办人员:葛祯(学生处)
联系电话:152855417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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